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更一字第2號

原告 彭雪雲

訴訟代理人 彭誠宏

受告知人 藍德輝

柯春富

周甜

彭子凡

鄭素如

劉長甲

巫芳

被告如附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延展至民國110年8月27日下午4時。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2項規定:「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二、本件訴訟原定於110年4月30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惟本件被告人次達700餘人,仍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延長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理由,爰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延展宣示本件判決期日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法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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