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6761號
原 告 鋒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冠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許再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月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
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