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67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6761號
原   告 鋒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冠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許再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月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
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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