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地下1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545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9月13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約定事項、交易明細表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