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補字第390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
上列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92,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