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70號被告 黃鈞豪 男、民國77年11.Z000000000號)原住嘉.上列被告黃鈞豪因99年度訴字第167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受理在案,惟查該被告黃鈞豪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傳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志賢
法官廖政勝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許億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