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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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3號附民原告 程怡嘉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 律師被告冠辰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樓濟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26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勇如
法官徐淑芬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鈴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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