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現經通緝在案,有通緝書一份在卷可稽,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章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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