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五十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趙文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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