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壹柒點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七七號)為前案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業經報結,惟查扣之安非他命三包(驗餘淨重一七.七五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查前述案件中扣案之顆粒,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該中心鑑驗通知書一紙附於前開偵查卷可稽,係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得持有,均為違禁物無訛,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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