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2363號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鄭雅文
被 告 王秀美
訴訟代理人 蔡宏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元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