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彰小字第2號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訴訟代理人  葉家成
被   告  林炳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780元,及自民國100年12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11月5日起至100年11月4日止委
由原告承作保全服務,約定每月服務費新台幣(下同)2,10
0元(含稅)。原告依約提供保全服務,被告積欠自100年1
月12日起至100年3月6日止之保全服務費3,780元未給付。又
依兩造所簽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第17條約定,被告應負擔拆
機費3,000元。被告共應給付原告6,780元。爰依兩造契約約
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為證。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
,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契約約定
,請求被告給付6,7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
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為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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