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64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詹智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零參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三個月之違約金新台幣壹仟貳佰元;㈡新台幣肆萬伍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