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三罪名應係恐嚇危安罪,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妨害自由罪、附表編號五罪名應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偽造公文書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八款、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林銓正法官黃金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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