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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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九號
原告乙○○原告甲○○原告李清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游偉國 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魏大喨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書記官黃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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