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泰佑(原名劉育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泰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泰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3月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吳元曜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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