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970號上訴人 李紹平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 律師被上訴人 陳英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3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上訴人請親自到庭,被上訴人請攜系爭本票原本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景芬
法官邱蓮華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