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51號聲請人 洪進隆 代理人 張蓮清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羅尹茜┌──────────────────────────────────────┐│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註││││││(新臺幣)│││├───┼─────┼─────┼───────┼─────┼─────┼──┤│001│ 簡華 │中和地區農│104年5月31日│30,000元│CX0000000│││││會員 山分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