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林清煉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淑英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5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69,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68,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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