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0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因竊盜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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