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8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四一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簡芳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8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四一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簡芳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