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6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傳票經合法寄存送達後,被告並未到庭。本院乃再傳喚被告並同時通知具保人乙○○,請其攜同被告到庭,惟傳票均經合法寄存送達後,被告與具保人仍均未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三份及寄存送達照片共六幀在卷可憑,依此已堪認被告確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謝慧敏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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