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投刑簡字第5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投刑簡字第5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投刑簡字第56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樓(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附設戒治所戒治中)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五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甲○○所為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侵害居住自由罪。被告二人有犯意聯絡,且行為共同,均為正犯。又被告甲○○曾於民國九十三年間,因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甫於九十四年五月五日執行完畢,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件附卷可稽,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乙○○尚無前科素行,其與被告甲○○二人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內準備施用毒品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劉邦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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