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前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經本院傳拘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拘提報告書在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劉柏駿法官林恒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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