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07號原告富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全 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茂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4萬15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680元,原告僅繳納5000元,尚欠繳22萬5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王嘉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