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99號原告英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英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萊特建築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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