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084號
聲請人 江妍慧
相對人 江建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建明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
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
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
參。
二、本件聲請人就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一事聲請調解,惟相對人江建明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10日具狀陳報其不出席111年1月18日之調解庭,此有相對人江建明陳報狀1紙在卷可查,可認為相對人江建明無調解意願,本案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前開規定,爰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