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0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084號

聲請人 江妍慧

相對人 江建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建明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

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

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

參。

二、本件聲請人就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一事聲請調解,惟相對人江建明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10日具狀陳報其不出席111年1月18日之調解庭,此有相對人江建明陳報狀1紙在卷可查,可認為相對人江建明無調解意願,本案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前開規定,爰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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