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66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劉威彥

被告 林盈秀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66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1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侯明正

書記官陳世明

通譯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35,000元整,及其中33,7

46元自民國(以下同)110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世明

法 官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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