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82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1828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告 陳麗紅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82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0年12月16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郁棣

書記官林彥汝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047元,及其中新臺幣19,915元自民國

97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彥汝

           法 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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