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9742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零陸佰玖拾
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