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231號
原 告 王柏崴 即登華動物醫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江靜慧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
,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
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