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820號
原 告 林美紅
訴訟代理人 李初東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松輝
被 告 陳茂華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
複代理人 姚盈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20日下午2時50分在
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