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四號
原告乙○○繼承人 涂泰琦
涂泰玲 涂泰安 涂泰山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涂泰琦、涂泰玲、涂泰安、涂泰山為原告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因原告乙○○死亡,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本院向戶政機關查明涂泰琦、涂泰玲、涂泰安、涂泰山為原告乙○○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可證。該繼承人等應即與被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卿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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