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03號上訴人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度重訴字第203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825,5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8,1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書記官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