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2879號原告 曾光雄
曾振華 曾淑卿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曾光雄被告 曾敏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58年11月19日簽立自願立覺書,聲明自願離家放棄對於父母財產一切權利,被告自應返還自遺產所得七分之三予原告,不當得利價額新臺幣(下同)1,104,024元等語。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住新竹縣竹北市○○路○○○號」,有其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而原告提出之證明文件即自願立覺書並無合意管轄之特別約定,此外,復查無其他本院有管轄權之情。則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
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