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9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趙蕙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希旭 即 鍾純民 水電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