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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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9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趙蕙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希旭鍾純民 水電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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