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蔡承道
訴訟代理人 鄭雅篷
被告 白媄薇
被告 白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小字第162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
國113年3月1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朱鈴玉
通譯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891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朱鈴玉
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