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重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1號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 律師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
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0月1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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