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89號原告 王德根 被告 楊逸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93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占用之土地。參酌原告自行陳報被告占用上開土地面積分別為9、25、9平方公尺,合計43平方公尺,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萬8,200元(計算式:前揭土地111年公告土地現值均為37,400元/㎡×占用面積43㎡=1,60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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