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0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代理人 李俊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釋明相對人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連帶給付義務之法律上、契約上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代償而受讓系爭債權之債權讓與通知書,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