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37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劉建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政達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6萬4427元,應繳
裁判費36萬46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萬411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