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76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行商訴字第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76號原告大陸商海茶廠代表人 吳遠之 送達代收人 王尊民 律師訴訟代理人王尊民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
參加人 郭再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再添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郭再添前於102年5月3日以「大益」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代理進出口服務;商情提供;網路拍賣;百貨公司;超級市場;便利商店;購物中心;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為消費者提供商品資訊及購物建議服務;農產品零售批發;飲料零售批發;營養補充品零售批發;化粧品零售批發;食品零售批發」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商標權期間103年4月16日至11
3年4月15日)。嗣原告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第10款、11款、12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以105年11月22日中台評字第1030180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農產品零售批發;飲料零售批發」部分服務之註冊,應予撤銷;其餘指定使用服務之註冊,評定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中關於評定不成立部分之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6年4月28日經訴字第10606303
45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1.原處分於後項聲明範圍內及原訴願決定均撤銷。2.原處分關於註冊第00000000號「大益」商標指定使用於「代理進出口服務;商情提供;網路拍賣;百貨公司;超級市場;便利商店;購物中心;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為消費者提供商品資訊及購物建議服務;營養補充品零售批發;化粧品零售批發;食品零售批發」等服務部分所為評定不成立之處分撤銷。3.註冊第00000000號「大益」商標指定使用於「代理進出口服務;商情提供;網路拍賣;百貨公司;超級市場;便利商店;購物中心;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為消費者提供商品資訊及購物建議服務;營養補充品零售批發;化粧品零售批發;食品零售批發」等服務部分之註冊,應予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熊誦梅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邱于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