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其財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其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莊其財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莊其財業 於民國99年1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1年8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施柏宏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許信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