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32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218號原告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戊○○
丁○○
參加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92年1月2日以「散熱片接合結構改良(第二案)」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該專利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105條準用第27條、第97條、第98條第
1項第1款、第2項及第98條之1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參加人則於94年4月30日修正申請專利範圍,經被告准予修正,並依修正本審查,以94年2月15日
(94)智專三(三)05073字第0942013929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5年6月27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李得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