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222號聲請人 許嫚容 即許峮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姚華 、 陳美雲 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依該款聲請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履行協議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72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假執行,曾提存新臺幣287,000元,並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2484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本案已終結,相對人亦提供全額反擔保金,並經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63260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在案,應認其應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72號民事判決,為擔保上開判決之假執行而向本院提存擔保金,該假執行判決雖經相對人提起上訴,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應認聲請人假執行之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即可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系爭擔保金,毋庸聲請本院裁定,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