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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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調整契約內容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5號原告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春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間調整契約內容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陸萬柒仟肆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叁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