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190號聲請人 王瑤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游麗玉汪洲益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游麗玉、汪洲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本票3紙之提示日期各為何?㈢確認附表編號3(票號CH0000000)之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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