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87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上列聲請人聲請核發本票裁定事件,其書狀未按司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2.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簡易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