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解任財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84號聲請人 葉潘宮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財產管理人職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 陳郭氏 招治 (父郭會、母 猴氏 愛)與座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 余郭招治 何以為同一人(後者住台北州七星郡士林街172番地),並提出證明文件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