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 陳秀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旋大地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陸仟伍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