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 王士華
張秀齡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陸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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